此時稅務機關是否會對企業采用核定征收?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看一下稅務機關的處理方式。
河南省鄭州市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13年,2021年1月被舉報私卡收款未入賬偷逃稅款而稅務機關稽查,此次稽查主要查補了該公司2016-2020年5年稅款。公司是夫妻店,一直是夫妻二人直接辦理相關業務,并通過銀行卡收付款項,未建賬簿。其中2015-2019年對公司經營進行了納稅零申報。2020年公司請了代賬會計,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認定,繳納稅款一萬余元。
稅務稽查過程中,因公司無法提供賬目,也無法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稅務機關調取了夫妻二人銀行流水,認定2016-2020年公司隱瞞營業收入3000余萬元,按照查賬征收方式,查補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共計800余萬元。而在此之前,公司數次申請稅務機關延續2020年認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方式追征公司稅款均被拒。至此,在該公司無法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并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查補稅款。
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丁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甲公司注銷后,B市稅務局稽查局發現該公司在存續期間存在隱瞞收入的行為,遂對其股東丁某追征稅款。
稽查局經查確定,甲公司在2009年~2011年期間隱瞞營業收入789.64萬元,合計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86.36萬元。由于丁某一直未提供甲公司有關營業收入的成本費用,稽查局遂按照有關規定,以收入減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未減除其他成本費用。丁某認為此處理決定是“以數代帳、查數征收方式”的方式是,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稅務稽查局稱丁某提供虛假納稅申報資料,掩蓋取得收入的事實,從而逃避申報、繳納稅款,在稽查中也未能提供證明實際成本、費用支出的證據材料;榫炙彀凑沼嘘P規定,以收入減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未減除其他成本費用。對此,丁某認為稅務機關此舉,幾乎是對甲公司的收入全額征稅,違反了“就所得額征稅”這一常識性的企業所得稅征稅原則,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應對甲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有關稅務處理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稅務機關作出“要求甲公司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的通知后,丁某未提交證據材料,故稅務機關根據納稅檢查結果計算對甲公司的追繳稅款,并無不當。丁某上訴,二審法院認同一審判決,駁回丁某的上訴。案例中,丁某無法提供準確未能提供證明實際成本、費用支出的證據材料,稅務機關便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追征稅款。
通過以上兩個判例,可以看出,企業生產經營不可能不產生成本費用。但當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成本費用的真實性時,稅務機關會按照企業的收入額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是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是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是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除上述六種情形外,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上述兩案例中,涉案企業一個是沒有設置賬簿。另一個是賬簿混亂,而是不能向檢查人員提供證據,證明其賬簿所載成本費用的真實性,所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規定條件。綜上所述,企業在被稅務檢查時,如果不能向檢查人員提供證明成本費用真實性的證據,就要承擔不能稅前扣除的結果。